重庆康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康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壹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6民初4452号之一
原告:重庆康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长生沟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7178275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壹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市镇林家嘴居5组1幢1楼,工商注册号5003810000469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康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壹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康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康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康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重庆康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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