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伊泽瑞尔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雅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财保103号 申请人:天津伊泽瑞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GRXP9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市雅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路9号(金科世界走廊)A区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041C3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康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新村长生沟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7178275XE。 天津伊泽瑞尔商贸有限公司诉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雅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康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5月06日作出(2022)渝0102执保31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雅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康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398.38元。天津伊泽瑞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0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据此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雅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康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398.3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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