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3民初14278号
原告:重庆某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新村长生沟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7178275X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两江新区复兴街道悦复大厦16号(13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NAHB4P。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某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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