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君泰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君泰电梯有限公司、开封市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735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君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楼****。
法定代表人:孔海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俊海,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开封市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开封市亿龙儿童生活广场**南段**iv>
法定代表人:李鑫,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君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开封市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君泰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市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878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君泰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市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878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14元,暂由申请人河南君泰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文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谢其进
书记员秦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