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奥美粮食机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濮阳市京开道丰源机电设备销售处、郑州奥美粮食机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22执4578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京开道丰源机电设备销售处,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
经营者:***。
被执行人:郑州奥美粮食机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大孟镇(中东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67287938Q。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的(2019)豫0122民初4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州奥美粮食机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京开道丰源机电设备销售处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郑州奥美粮食机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29259.5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