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22财保204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2年9月11日,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奥美粮食机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大孟镇(中东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67287938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3年9月1日,汉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郑州奥美粮食机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奥美粮食机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39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奥美粮食机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39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4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