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联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81民初4902号
原告: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阳镇铁湖村岩角亭3号。
法定代表人:何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友,福建端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许林,福建端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联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政和县朝阳街8号509-512室。
法定代表人:杨冲。
原告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联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少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婧雯
书 记 员 张夏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