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联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政和县铁山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725民初155号 原告:福建联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县朝阳街8号509-5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政和县铁山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政和县铁山镇***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福建联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威公司”)与被告政和县铁山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村委会支付联威公司欠款127381元及违约金(以127381元为基数,按起诉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5日联威公司经招投标,中标政和县铁山镇***村廊桥边路面及村部边路围栏工程。2019年7月28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189497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按实际验收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施工工期为30天。工程按期施工结束,***村委会组织验收。2020年1月13日***村委会即相关验收人员在工程验收记录表上**或签名确认工程验收合格。2020年5月12日,***村委会委托的审计单位***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预算书、结算书、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等双方确认的审计材料审定涉案工程造价为127381元。以上款项***村委会均未支付。 ***村委会辩称,没有意见,但按合同约定,联威公司应按工程进度等答辩人支付了工程款才进一步施工,不应在答辩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5日联威公司被确定为政和县铁山镇***村廊桥边路面及村部边路围栏工程的中标人。2019年7月28日,***村委会(发包方)与联威公司(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承包工程内容为政和县铁山镇***村廊桥边路面及村部边路围栏工程施工图上的内容。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日历天。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相关验收规范标准。工程合同总价款189497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按实际验收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本工程按工程进度总额的80%支付工程款。余下工程款,待竣工结算经审计后1个月内凭全额发票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剩余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再支付。联威公司于2019年7月28日进场施工,2019年8月28日完工。联威公司、***村委会于2020年1月13日对工程内容签证确认出具《工程现场记录签证单》,同时还对该工程进行验收,《工程验收记录表》验收主要内容:***村廊桥边路面硬化及村部边路围栏、**等工程,验收合格。联威公司、***村委会分别在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空白处加盖公章。2020年5月12日,经***村委会的委托,***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YCFJZH结审[2020]GC008《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对政和县铁山镇***村***村廊桥边路面及村部边路围栏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审定造价为127381元,***村委会在《工程结算审核验证征询表》建设单位意见一栏中加盖公章,联威公司在施工单位意见一栏中加盖公章。现***村委会尚欠联威公司工程款127381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联威公司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现场记录签证单》《工程验收记录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联威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联威公司按照《施工合同》完成了村廊桥边路面及村部边路围栏工程,并经验收合格,***村委会应按照双方同意确认的审定造价支付工程价款,***村委会应支付给联威公司工程款127381元。对联威公司提出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施工合同》未对违约金作出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本院对联威公司要求从2020年6月1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政和县铁山镇***村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联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738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20年6月1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2.9元,减半收取1501.45元,**和县铁山镇***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