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725执4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联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县朝阳街8号509-5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政和县铁山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政和县铁山镇***村。
法定代表人:***,政和县铁山镇***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福建联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政和县铁山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的(2020)闽0725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福建联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4378.55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政和县铁山镇***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产、林权情况等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政和县铁山镇***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已向政和县铁山镇乡村振兴发展中心送达了执行冻结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政和县铁山镇***村村民委员会在政和县铁山镇乡村振兴发展中心的账户资金。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债权未能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其高消费,上网公布。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2020)闽0725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晖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洪 挺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