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元市利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川县财政局其他行政管理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川0822行初3号
原告:广元市利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址: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川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韩保文,该局局长。
原告广元市利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川县财政局其他行政管理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元市利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利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市利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严秀春
人民陪审员  徐富琼
人民陪审员  马 利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