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91民初25号
原告:***,男,1985年04月27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17517183X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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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