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81民初1715号
原告:黑龙江远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45号G号楼1层2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力市正***农杂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正阳街四委(原劳动局对面)。
经营者:王秀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商店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远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阳建筑公司)与被告铁力市正***农杂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远阳建筑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远阳建筑公司的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远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95.00元,减半收取计9,897.50元,由黑龙江远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宋 薇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