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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903执13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权纠纷一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民终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工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民终3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民终3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