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民终6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西水湾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缘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碧海尚城4号2**27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2月11日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渤,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2年8月10日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兴城市。
上诉人****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缘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921民初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69元减半收取4,134.5元,由上诉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朗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