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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大连缘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民终6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西水湾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缘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碧海尚城4号2**27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2月11日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渤,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2年8月10日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兴城市。 上诉人****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缘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921民初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69元减半收取4,134.5元,由上诉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朗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