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申22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雁栖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雷志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9号1幢1层1049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翔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万家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宁夏吉德文化交流中心。
法定代理人:解卫。
再审申请人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天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兴竹同智公司)、原审第三人万家壹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壹品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初7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家天能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万家壹品有限公司无力直接偿还万家天能公司相关债务,万家壹品公司2021年02月15日签约同意,兴竹同智公司在(2020)宁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中应付万家壹品公司的出资款及逾期利息的权益转让给万家天能公司,用于履行(2020)京0116民初6527号、(2020)京0116民初6187号、(2020)京0116民初6188号三案民事调解书之偿付义务,由万家天能公司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该债权转移已于2021年3月26日通知债务人兴竹同智公司。兴竹同智公司在收到万家壹品公司债权转移通知后,理应知道(2020)宁民终 242号民事判决之债务的所有权和追索权已归属万家天能公司。自2021年3月26日起兴竹同智公司即负有偿还万家天能公司上述债务之义务,其在收到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4执65号执行通知书时,应依法提出异议,而不是汇款,兴竹同智公司对其非法行为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一审判决书将兴竹同智公司是否出资作为判决理由替代,而对万家天能公司起诉状明确写明的申请执行异议及起诉理由无视回避。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万家天能公司起诉状明确写明起诉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及第五百四十六条,万家天能公司的债权转让合法,申请追加兴竹同智公司为被执行人合理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撤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初7226号民事判决,予以再审。
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我公司作为万家壹品公司的一名小股东已经全面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应因任何原因在出资范围外承担其他经济责任。二、万家天能公司存在恶意逃避人民法院执行、滥用诉权的行为。三、万家天能公司在怀柔区人民法院对我司提起的三个执行异议之诉,仅对(2021)京0116民初7228号判决提起了上诉,而对(2021)京0116民初7226号、(2021)京0116民初7227号判决放弃了上诉权利,直接提起了再审申请,这显然不符合常理且违背了正常的救济途径。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万家天能公司针对涉案(2021)京0116执异158号执行裁定以及原审判决提出的异议在于是否应将兴竹同智公司追加为(2021)京0116执79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关联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反映的案件事实,兴竹同智公司已经以协助法院执行的方式向万家壹品公司履行了(2020)宁民终242号判决确定的出资义务。万家天能公司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其实质是要求兴竹同智公司再行向万家壹品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原审基于案件事实对万家天能公司要求追加兴竹同智公司作为(2021)京0116执79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具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万家天能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时可通过提起上诉来纠正和解决。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当事人有自主选择坚持和放弃自己实体利益的权利。而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在不服生效裁判的情况下所行使的申诉救济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万家天能公司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亦未就其没有提起上诉提供正当的理由。因此,申请人未提起上诉的行为应视为放弃了通过上诉启动二审程序纠正裁判结果的权利。现其再行行使申诉权利,不符合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目的,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林强
审 判 员 陈 伟
审 判 员 孙颖颖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 晨
法 官 助 理 姜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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