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鑫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世运钢板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恢54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大连世运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鹏鸿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冯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鑫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苏家村。

法定代表人:战辉,董事长。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原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2021年11月26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司法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大连世运钢板有限公司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鹏鸿街11号有不动产四处。

3、2022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2021年12月21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大连世运钢板有限公司有房产四处。

5、2022年2月21日本院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世运钢板有限公司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

5、2022年12月30日,本院在京东网对被执行人大连世运钢板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鹏鸿街11号的四处房产、一宗土地使用权、无证房产八处以及构筑物三十项进行了第一次司法拍卖,已流拍。

6、2022年1月27日,本院在京东网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进行了第二次司法拍卖,已流拍。

7、2022年5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大连世运钢板有限公司涉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大连市XX局西岗分局侦查。

8、2022年6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大连世运钢板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以第二次拍卖的底价以物抵债。

9、2022年6月13日,本院作出(2022)辽02执恢54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鹏鸿街11号-1(权证号:201901002191号、面积:1351.52平方米)、11号-2(权证号:201901002190号、面积:4306.19平方米)、11号-3(权证号:201901002188号、面积:3212.76平方米)、11号-4(权证号:201901002189号、面积:594.49平方米)的房产四处、土地使用权一宗(面积49242.00平方米)、无证房产八处(合计面积:2590.56平方米)和构筑物三十项作价2512.32万元以物抵债。

10、2022年6月28日,本院腾退了上述财产,并交付申请执行人。

11、2022年6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并将以物抵债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人的债权已经得到部分受偿。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网络资金、工商登记情况、不动产、证券、保险等情况进行了详尽的司法调查,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但都无法使案件得到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请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曹洪涛

执行员  王 强

执行员  闫红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