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执561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负责人:王海龙,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德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欣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李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德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211执56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岩松
审判员 阮立群
审判员 付 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单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