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7397号
原告:文安县***粉加工厂。
被告: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文安县***粉加工厂与被告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未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安县***粉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文安县***粉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高晓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孙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