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鑫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大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世运钢铁株式会社、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1992号

原告: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苏家村。

法定代表人:战辉。

被告:世运钢铁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釜山广城市釜山镇区荒岭大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申宗泽(SHINJONGTAEK)。

被告:***(SHINJAEWOO),男,1976年5月25日生,韩国籍,住韩国。

被告:申宗泽(SHINJONGTAEK),1956年12月27日生,韩国籍,住韩国。

被告:日世通商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大阪市住之江区南港中一丁目2番90号。

法定代表人:KOICHIHIRANO,职务PRESIDENT。

原告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世运钢铁株式会社、***(SHINJAEWOO)、申宗泽(SHINJONGTAEK)、日世通商株式会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迟延履行(2017)辽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资产交接义务,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至2020年11月4日止,各项损失合计13,730,349.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关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已经超过1,000万元,若本院继续审理将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故该案需要移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  刘劲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