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民初5033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之1,公民身份号码522************7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彩霞,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威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82。
法定代表人:程仕山,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碧芳,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德伟,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新恒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96K。
法定代表人:罗某1。
被告:简宜志,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学堂组,公民身份号码522************811。
原告***与被告广东威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新恒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宜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劳楚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林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