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鑫隆租赁站、***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21执1496号
申请执行人:鑫隆租赁站,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村。
法定代表人:金球,系租赁站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7日生,住六盘水市水城区。
被执行人:贵州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21民初60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人146455元,执行费2097元交到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一案一账户,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证劵、工商总局。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互联银行账户,无证券信息及工商总局信息。2022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还款协议,因还款时间较长。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2022年5月7日,经我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同意后,申请人自愿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终结(2022)黔0221执149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最后一笔还款期限两年内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江
审判员 徐 涌
审判员 黄堂富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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