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乾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独山学仕壹品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民初862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6日生,苗族,贵州省万山特区人,住万山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冯平江,独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江路153号南山高地5号B栋2单元11层1号,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45963670995A。
法定代表人:周勇。
被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独山学仕壹品项目部,住所地独山县思源实验小学旁。
负责人:向能伍。
原告***与被告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独山学仕壹品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4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利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冉 璐
书 记 员 白荣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