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顺洪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与河北顺洪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高碑店市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684民初3541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顺洪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高速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高碑店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五四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通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田,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北顺洪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高碑店市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河北顺洪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高碑店市供电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房屋各项经济损失347018元,鉴定费用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左右被告二委派被告一到高碑店市××城镇北××村实施农村电网改造,被告一在施工过程中曾将原告房屋东侧公用自来水管道挖漏,且在挖漏后自行找人进行了修复。2017年3月,原告发现自己的住宅墙壁开始开裂,地基也明显下沉,到2017年8月,原告的房屋已经开裂、下沉变成危房。经过查找原因,系地基下面长期有水浸泡所致,而浸泡原告房屋的地下水则来自于原告房屋东侧自来水管道泄漏,漏水点正是被告一当初挖漏并自行修复的地点。查明事实后,原告通过村委会多次与两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两被告互相推诿至今不能达成一致。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求为盼。
河北顺洪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高碑店市供电分公司辩称,对事实部分认可,就是时间较长,损害情况不清楚。损失数额应有客观评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被告二和被告一是电网改造工程的发包和总包关系。2、2012年5月左右被告二委派被告一到高碑店市××城镇北××村实施农村电网改造,被告一在施工过程中曾将原告房屋东侧公用自来水管道挖漏,且在挖漏后自行找人进行了修复。3、2017年3月,原告发现自己的住宅墙壁开始开裂,地基也明显下沉,到2017年8月,原告的房屋已经开裂、下沉变成危房。经过查找原因,系地基下面长期有水浸泡所致,而浸泡原告房屋的地下水则来自于原告房屋东侧自来水管道泄漏,漏水点正是被告一当初挖漏并自行修复的地点。4、原告委托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河北恒裕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房屋损失进行鉴定,该所出具了2017-10A007号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房屋损失为347018元,包含房屋价值、租赁费和搬迁费。花鉴定费2500元。此四项事实有村委会证明、照片一组、评估报告,鉴定费发票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一在2012年5月左右为高碑店市××城镇北××村实施电网改造过程中,将原告房屋东侧自来水管道挖漏,虽经修复,但仍有长期漏水,造成原告房屋墙体开裂、下沉形成危房。故本院对被告一给原告造成侵权损害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一应对原告损害结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原告的财产损失应予以赔偿。因被告一和被告二系工程总包和发包关系,故被告二作为电网改造的实施主体,未尽到监管职责,亦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庭审中二被告对损害事实予以认可,同时明确同意损失数额以客观评估为准。对河北恒裕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2017-10A007号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亦未提出异议,经鉴定,原告房屋损失为347018元,鉴定费2500元。因鉴定费系评估财产损失合理必要开支,应计入原告损失,本院对两项费用均予以认定。原告损失共计349518元。结合侵权行为的事实和两被告在侵权过程中所起的作用,酌情认定被告一和被告二的赔偿责任为主次责任,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的60%即209710.8元,被告二赔偿原告损失的40%即139807.2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顺洪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损失209710.8元。
二、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高碑店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39807.2元。
案件受理费327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北顺洪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慧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韩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