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02执2178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宽带路18号6楼,组织机构代码:7664087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牛山北路56号公路教学大楼4楼,组织机构代码:76964394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02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3月07日立案执行,执行的标的为加处罚款20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行政裁定书,要求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经营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截止2018年8月6日,被执行人尚未缴纳加处罚款200000元,也未缴纳本案执行费29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02执21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