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4执3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5月0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温州市牛山北路56号公路教学大楼4楼,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24民特1209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租赁款2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根据查询结果,本院另案[案号(2016)浙0324执1414号]已执行分配,本案分配到位9794.24元,扣除执行费2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1年11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租赁款10405.76元(暂计)及利息。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4执31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