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302执56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02月15日出生,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牛山北路56号公路教学大楼4楼(405、406、407、408、409室),组织机构代码76964394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02民初4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84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在温州市不动产查询系统无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工商查询系统无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浙C8××××、浙C7××××、浙CA××××、浙C5××××、浙CH××××、浙C7××××、浙C0××××、浙C7××××、浙C8××××、浙CH××××的小汽车,本院另案已查封,且未实际扣押,于本案属非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在瑞安市省道改建工程指挥部、鹿城区××室的工程款,本院另案已发函征询并冻结,对方回复该工程款尚未结算;被执行人在泰顺县58省道至雪溪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工程款,该建设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已由(2017)温仲裁字第549号裁决书裁决泰顺县人民政府支付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款,本院另案已向泰顺县人民政府送达冻结被执行人对其享有的赔偿款;被执行人在文成县新56省道接南田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龙湾区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工程款,本案已发函征询并冻结,对方回复工程尚未结算。截至2021年4月13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亦未缴纳本案受理费、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02执56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