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5182号
原告:德州宏宇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大学西路名苑小区C0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义,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忠强,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博,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899号华康大厦B座8层819号。
法定代表人:常天修,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德州宏宇无损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梓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宏宇无损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宏宇无损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6元,保全申请费1220元,共计2496元由原告德州宏宇无损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毕经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苏晓明
书 记 员 董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