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肯帝亚木业有限公司

565上海海维斯五金有限公司与江苏肯帝亚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1民初565号
原告上海海维斯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肯帝亚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海维斯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俊建
法官助理陈庆 书记员吴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