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肯帝亚木业有限公司

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京73行初743

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亿晶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葛跃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丹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代理人耿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刘洪尊,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江苏肯帝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开发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郦海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柏尚春,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力驰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77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江苏肯帝亚木业有限公司(简称肯帝亚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19528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力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丹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代理人耿萍、刘洪尊,第三人肯帝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柏尚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肯帝亚公司就力驰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0310121739.X,名称为“热压型强化木地板以及热压机的上模钢板”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无效请求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两者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的成型纤维板体(2)的上表面(21)由上端平面(21-1)和位于上端平面(21-1)前后左右四侧边缘的斜面(21-2)组成;木纹纸层(3)设置在成型纤维板体(2)的包括上端平面(21-1)和四侧边缘的斜面(21-2)在内的上表面(21)上,耐磨纸层(4)设置在整个木纹纸层(3)的上表面上,耐磨纸层(4)的上表面的位于成型纤维板体(2)的上表面(21)的上端平面(21-1)上方的部分则作为本热压型强化木地板(5)的上表面(51)的行走面(51-1),耐磨纸层(4)的上表面的位于成型纤维板(2)的上表面(21)的四侧边缘的斜面(21-2)上方的部分则作为本热压型强化木地板(5)的上表面(51)的四侧边缘的斜面(51-2)

附件2和附件1都涉及热压复合地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将二者相结合,通过附件2给出的地板由木质基材粘结有木纹图案表皮构成,使地板上表面形成斜面的技术启示,为保护地板基材及防止勾住衣物纤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想到将附件1的复合地板基材上端平面前后左右四侧边缘具有斜面,并木纹纸层设置在成型纤维板体的上端平面和四侧边缘的斜面,耐磨纸层设置在整个木纹纸层的上表面上,耐磨纸层的上表面作为热压型强化木地板的行走面,耐磨纸层的四侧边缘的斜面作为热压型强化木地板的四侧边缘的斜面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

因此,在附件1和附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将权利要求6与附件5相比,两者的区别为:权利要求6中凸筋的基本形状为“∧”形或带圆角的“∧”形。对于区别特征,附件5公开的凸筋形状为梯形,通过附件5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想到将凸筋的基本形状为“∧”形或带圆角的“∧”形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在附件5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6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而且,将权利要求6与附件6相比,两者的区别为:权利要求6中凸筋的基本形状为“∧”形或带圆角的“∧”形。对于区别特征,附件6公开的凸筋形状为梯形,通过附件6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想到将凸筋的基本形状为“∧”形或带圆角的“∧”形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在附件6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得到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6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同时,附件22示出了地板间具有带圆角的倒“∧”形槽;附件445示出了地板间具有倒“∧”形槽;附件7公开了一种V形结构强化木地板,当多块地板拼接起来时,形成一系列有序的“V”型槽缝;附件8公开了一种立体V形双斜槽复合地板,地板本体与地板本体安装拼合后形成立体V形双斜槽。附件2、附件4、附件7、附件8与附件5或附件6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在附件5或附件6的基础上,通过这些附件给出的地板块间具有V形槽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想到附件5或附件6的凸筋的基本形状为“∧”形或带圆角的“∧”形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在附件5或附件6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分别结合附件2、附件4、附件7或附件8得到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6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此外,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附件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力驰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称: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热压型强化木地板”是由权利要求6中“热压机的上模钢板”压制而成,被诉决定并未考虑该特征,故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二、虽然附件2478公开了V形结构,但上述V形结构的形状与本专利不完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上述V形结构与附件5或附件6相结合,故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三、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上述权利要求的其他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综上,被诉决定认定有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肯帝亚公司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系名称为“热压型强化木地板以及热压机的上模钢板”的第200310121739.X号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312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1224日,专利权人原为葛跃进,后变更为力驰公司,即本案原告。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压型强化木地板,具有平衡纸层(1)和成型纤维板体(2);成型纤维板体(2)为中密度成型纤维板体或高密度成型纤维板体;成型纤维板体(2)具有扣接部(22);扣接部(22)由设置在成型纤维板体(2)四侧的扣接部位组成;成型纤维板体(2)的扣接部(22)即为本热压型强化木地板(5)的扣接部(52);成型纤维板体(2)的每侧的扣接部位是扣接榫或扣接槽座;平衡纸层(1)粘结固定在成型纤维板体(2)的下表面上;平衡纸层(1)的下表面即为本热压型强化木地板(5)的下表面(53);其特征在于:本热压型强化木地板(5)还具有木纹纸层(3)和耐磨纸层(4);成型纤维板体(2)的上表面(21)由上端平面(21-1)和位于上端平面(21-1)前后左右四侧边缘的斜面(21-2)组成;木纹纸层(3)设置在成型纤维板体(2)的包括上端平面(21-1)和四侧边缘的斜面(21-2)在内的上表面(21)上,且木纹纸层(3)与成型纤维板体(2)粘结固定在一起;耐磨纸层(4)设置在整个木纹纸层(3)的上表面上,且耐磨纸层(4)与木纹纸层(3)粘结固定在一起;平衡纸层(1)、木纹纸层(3)和耐磨纸层(4)均属热固性的热压粘结固定的层;耐磨纸层(4)的上表面的位于成型纤维板体(2)的上表面(21)的上端平面(21-1)上方的部分则作为本热压型强化木地板(5)的上表面(51)的行走面(51-1),耐磨纸层(4)的上表面的位于成型纤维板(2)的上表面(21)的四侧边缘的斜面(21-2)上方的部分则作为本热压型强化木地板(5)的上表面(51)的四侧边缘的斜面(51-2)

……

6. 一种用于制造强化木地板板材的热压机的上模钢板,其基本形状为长方形的板体,其特征在于:上模钢板(8)具有设置在工作面一侧的纵横交错的凸筋(81),它们是纵向凸筋(81-1)和横向凸筋(81-2);纵向凸筋(81-1)与上模钢板(8)的长度方向一致且纵向凸筋(81-1)之间相互平行;横向凸筋(81-2)与上模钢板(8)的宽度方向一致且横向凸筋(81-2)之间相互平行;凸筋(81)的基本形状为“∧”形或带圆角的“∧”形。

……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用于制造强化木地板板材的热压机的上模钢板,其特征在于:横向凸筋(81-2)的条数为6条、8条或10条,按从前到后的顺序,第1条横向凸筋(81-2)至第2条横向凸筋(81-2)之间的距离为纵向窄距a21,第2条横向凸筋(81-2)至第3条横向凸筋(81-2)之间的距离为纵向宽距a22,第3条横向凸筋(81-2)至第4条横向凸筋(81-2)之间的距离又为纵向窄距a21,第4条横向凸筋(81-2)至第5条横向凸筋(81-2)之间的距离又为纵向宽距a22,依此类推,直至次最后一条横向凸筋(81-2)与最后1条横向凸筋(81-2)之间的距离又为纵向窄距a21;纵向窄距a2110毫米至18毫米,纵向宽距a22600毫米至1800毫米。”

针对本专利,肯帝亚公司于20155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

附件1:《林业科技开发》2001年第15卷第4期“高耐磨浸渍纸及其生产工艺的研究”,第5期“强化复合地板及其发展趋势”(共11页)。附件1公开了一种强化复合地板及其发展趋势,强化复合地板的基本结构是以高密度纤维板(HDF)、中密度纤维板(MDF)或特殊型态的优质刨花板(PB)为基材(芯层),表面胶贴表层纸和装饰纸、背面胶贴平衡纸组合而成,强化复合地板按其耐磨性主要可分为2种。标准型(通用型)强化复合地板,这种地板由耐磨层(表层纸或透明纸)、装饰层(印刷纸)、芯层(HDF)及平衡层组成。强化地板的表层又称耐磨层,是采用极细的三氧化二铝或碳化硅覆盖在透明浸渍纸上,在工艺上既不遮盖装饰纸上的花纹和色泽,又能均匀而细密地附着在装饰纸的表面。强化地板的耐磨性直接取决于其表层三氧化二铝或碳化硅的用量,普通居室使用的强化地板,其表层三氧化二铝的用量多为32g/m245g/m2;而用于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的强化地板,其表层三氧化二铝的用量达62g/m2。第二层是装饰层,是用计算机仿真技术制作的印刷纸,可以是摹仿各类树种的木纹装饰纸或摹仿各种石材的石纹装饰纸或具有其它特殊图案的装饰纸。利用三聚氰胺树脂浸渍过的电脑木纹或图案装饰纸,具有较强的抗紫外光的能力,经过长时间照射后不会引起褪色。第三层是基材层即芯层,常用78mm厚的高密度纤维板(HDF)。第四层是平衡层,一般采用具有一定强度的厚纸浸渍三聚氰胺树脂或酚醛树脂,可以阻隔来自地面的潮气和水分,从而保护地板不受地面潮湿的影响,进一步强化了底层的防潮和平衡功能。强化复合地板的主要生产工艺包括:(1)树脂浸渍:各层纸用树脂浸渍和干燥的工艺技术与生产装饰板相同。按浸渍方式分一次浸渍和二次浸渍:二次浸渍工艺第一次浸脲醛树脂经干澡后再浸三聚氰胺树脂.以减少相对昂贵的三聚氰胺树脂用量。(2)组坯:根据强化复合地板的种类和常用的结构形式将表层耐磨纸、印刷装饰纸、HDF基材、底层平衡纸等进行组坯。(3)热压:热压通常采用低压短周期工艺。具体工艺条件是热压温度为160180℃、热压压力为2.54.0MPa、热压时间3040s、无压力停放时间为2s、进料时间1418s。热压完成后,应及时冷却至室温,然后加工成地板。(4)裁板。根据板材装饰层的纹理,将大板用裁板机(或开料锯)进行纵、横向合理裁板。(5)榫槽加工:将裁好的板子先用多面刨进行纵向企口榫槽加工,然后经双端铣进行横向企口榫槽加工。(6)检验分等、包装:按照强化复合地板的标准对其进行检验分等、包装及入库(见附件1全文)。

附件2:公开日为20021127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02-339556A的日本专利文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9页)。附件2公开了一种地板,图1是表示地板块的一个实施例的侧视图,地板块1通过粘结剂(未图示)在矩形木质基材2的一侧表面粘贴木纹图案的表皮3,同时在粘贴有表皮3的一侧的四周边缘部形成R状的斜面4。将这样构成的地板块1彼此接合时,构成为在地板块1彼此的结合部形成被表皮3覆盖的沟部7(参见图2)。另外,可以在上述地板块1的侧部,根据需要对上述木质基材2实施榫头加工,形成雌榫5和雄榫6,嵌合上述雌榫5和雄榫6使地板块彼此结合。地板通过木质基材2上的雄榫和雌榫拼接起来,在表皮3这一面,地板的结合点处形成了覆盖着表皮3的槽部7。由于整个表面都覆盖着表皮3,木质基材2和表皮3的粘结面不会暴露槽部7的内部成分。即使有外力的情况下,比如在移动带小轮的家具或者仪器等时,一个震动被加到槽部7处,表皮3和木质基材2也不容易被分开。由于槽部7完全被表皮3覆盖,水不能够渗透到木质基材2上,并且当木质基材使用中密度纤维板时,也不容易形成膨胀变形。由于地板的上述结构使得木质基材不会暴露在槽部7中,因此即使使用起毛的纤维做成胶合板作为木质基材材料,袜子或长袜的纤维也不容易被勾住,因此不容易产生丝跳。多种多样的方法可以被使用来在地板四围形成覆盖了表皮3的斜面4,第一种是将装饰板粘贴在木质基材上后,如图45所示,使装饰板侧位于金属轧辊ɑ侧,并通过由在圆周方向具有凹部的同时在该凹部的轴向的两端部沿圆周方向形成剖面为R状的斜面的表面形状构成的金属压辊ɑ和由平坦的表面形状构成的金属压辊β之间,在装饰板侧的端部形成斜面;或者用具有斜面形状的压板从装饰板侧压制,在装饰板侧的端部形成斜面;或者在木质基材上粘贴装饰板后,将木质基材与装饰板的界面附近切削成斜面形状,根据需要在切削面涂布粘结剂,将装饰板粘贴在切削面上;或者将木质基材的一侧表面的端部用开榫机、刳刨机等切削成斜面形状后,在由平面及斜面构成的上述一侧表面粘贴装饰板,在装饰板侧的端部形成斜面。上述形成斜面的方法可以联合使用,地板长度方法的斜面和地板宽度方法的斜面可以通过不同的方法形成。作为粘贴表皮的方法可以是软胶辊层压方法、真空压力方法、珠拍摄方法、包装方法。在之前的描述中,在地板1的边缘表皮3的外围形成R形状,在地板的结合点处形成的槽部可以是V形的,也可以是U形的,并没有严格的限制(见附件2中文译文以及图1-5)。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33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4118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6页。附件5公开了一种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及生产的模具,其中用于生产实施例1的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的模具是一块以不锈钢为基材的电镀平衬板9,其工作面11上纵向有等距排列的七条凸起筋10,横向也有等距排列的三条凸起筋,其中纵筋中心线间距为205mm,横筋中心线间距为1220mm,每条筋底宽为17mm,顶宽为15mm,高为0.15mm。 用于生产实施例2的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的模具是一块以铜质材料为基材的电镀平衬板9,其工作面11上有等距排列的纵横向凸起筋10组成的八个相同且分布均匀的矩形框,其中纵筋中心线间距为304mm,横筋中心线间距为1290mm,每条筋底宽为6mm,顶宽为4mm,高为0.2mm(见附件5说明书第3页第3-24行以及图20-23)。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021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7150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附件6公开了一种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及生产的模具,其中用于生产实施例1的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的模具是一块矩形面钢质或铜质电镀平衬板9,该衬板工作面11上分别有等距排列的纵横向凸起筋10,其中纵筋中心线间距为205mm,横筋中心线间距为1220mm,每条筋底宽为13.6mm,顶宽为13mm,高为0.3mm,两腰为R10园弧倒角(见附件6说明书第2页第16-19行以及图78)。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后,于2015827日举行了口头审理,并于20151119日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附件1256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原告主张权利要求1中的“热压型强化木地板”是由权利要求6中“热压机的上模钢板”压制而成,被诉决定并未考虑该特征,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热压机的上模钢板”的特征,原告将权利要求6中的相应特征用以限定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其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虽然附件2478公开了V形结构,但上述V形结构的形状与本专利不完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上述V形结构与附件5或附件6相结合,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对此,本院认为,权利要求6中与形状相对应的技术特征为“凸筋(81)的基本形状为‘∧’形或带圆角的‘∧’形”,其并未进一步限定V形的具体形状。在附件2478均公开了V形结构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V形结构与附件5或附件6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无需创造性劳动。原告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上述权利要求的其他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芮  松  艳
人 民 陪 审 员   陈  绪  飞
人 民 陪 审 员   孙  京  伟

二○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段  重  合
   技术调查官孙思
书  记  员   刘  海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