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921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汉阴县兴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汉阴县城关镇长窖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一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陈塬乡西新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汉阴县兴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一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921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