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921执恢146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
被执行人:陕西一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陈塬乡西新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一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921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一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