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921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泽大实业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曲江新区金滹沱二路金辉世界城D区4号楼1单元5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一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商洛市商州区陈塬乡新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泽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一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921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4年3月21日、2024年4月29日、2024年6月3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对被执行人陕西一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24年6月7日委托商州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陕西一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陕HJ××**保时捷牌越野车一辆。
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我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恢复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