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一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笃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24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一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陈墟街道办事处西新社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陕西笃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城城关街道办金水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一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笃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524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笃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一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笃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垫付款1842887.15元及利息,保全费和鉴定费、诉讼费共计100000元;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100000元;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22829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查明: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陕西笃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债较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笃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金融、工商、车辆、证券等方面的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陕西笃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在短期内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笃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和***限制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2042887.15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