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202民初203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子明
书记员 胡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