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高碑店市铭鼎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民申5301号
再审申请人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碑店市铭鼎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民终6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天泉公司与被申请人铭鼎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天泉公司主张全部设备依次到达现场交付被申请人,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双方约定的支付剩余款项的条件并未成就。原审法院综合查明事实,结合全案证据,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裁判,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谢炳忠 审判员  郭彦民 审判员  曲大鸣
书记员  李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