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14民初38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行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5元,由原告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 岩 人民陪审员  吴秀芬 人民陪审员  杨秀芬
书 记 员  黄凌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