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14民初10762号
原告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昊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45元,由原告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蕃
书记员 黄凌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