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澜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市澜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3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澜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兴隆沟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84205521L。
法定代表人:安世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琴,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云翔,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11号3幢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3YMH1Q。
法定代表人:汤贤兰,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澜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渝0113民初2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883306.28元、违约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本院依法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船舶、工商信息、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账户资金等财产情况,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4485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XXXX号附X号负X-XX号、负X-XX号房屋及附X号地下X-XXX等80套房屋房屋;其余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444858元。
本院认为,本案未清偿到位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宇斌
审判员  秦晓亮
审判员  肖秉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澜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