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0402执恢1407号
(2020)粤0402执7495号
珠海稳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珠海锐达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稳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锐达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珠海锐达科技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2020)粤04民终18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已作执行结案处理。
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