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43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市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翠前南路****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陈鸿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辉,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再审申请人珠海市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4民终2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勤达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应为租赁合同纠纷,一、二审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黄某流,工程款应由黄某流向***支付。黄某流、黄某深、黄某彬等人与***签订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勤达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勤达公司基于政府部门维稳要求代黄某流垫付工人工资、另案判决款项等,不构成直接代黄某流对外承担全部责任或追认其全部行为的结果。勤达公司支付给黄某流的工程款及垫付的工程款已超过工程造价,无需对黄某流对外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责任。据此,勤达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勤达公司中标的案涉金恒一路工程提供挖掘作业施工服务,一、二审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正确。勤达公司主张其在中标案涉工程后转包给黄某流进行实际施工,但未有证据表明***对此知情。***提供的《金恒一路钩机台班工程量确认表》上显示施工单位为勤达公司,现场管理人签名处有“黄某岳”签名。结合勤达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香洲区建管中心出具的《文件签发人员授权委托书》内容来看,该委托书虽然不是为案涉工程所出具,但载明黄某岳、黄某流系勤达公司员工。一、二审认定***有理由相信其与勤达公司成立合同关系,据此判决勤达公司向***支付案涉工程款,并无不当。
综上,勤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珠海市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麦晓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郭建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