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2民初1676号
原告:珠海市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浩,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上列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珠海市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15元由原告珠海市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庞博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