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浩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虞民二初字第2855号
原告上虞市浩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多元世纪城一期东商47号,组织机构代码:76962715-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强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纬一东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73201880-4。
法定代表人崔国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驿亭镇西徐岙村3号,系公司职工。
本院于200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虞市浩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强盛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7年8月6日,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年,月息1.5%,到期连本带利归还,归还日期为二OO八年八月五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拖延至今未还。现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0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浙江强盛化工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上虞市浩业市
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计人民币800,000元,于2008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 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上
虞市浩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