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民初1180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立富特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办事处幸福西路安居花园颍**住房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2057935Y(1-1)。
法定代表人:张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鸿飞,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颍上县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政务北路与荐贤路交汇处**在水一方**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062463190T。
法定代表人:庄南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祥爱,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静,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立富特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立富特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颍上县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9月3日作出(2019)皖1226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立富特公司、徽盛公司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皖12民终4603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重新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
立富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徽盛公司支付电梯款1278500元;2.判令徽盛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徽盛公司在颍上县建设“苏州庄园”项目。因苏州庄园小区需要安装电梯,双方签订《设备安装合同》、《设备销售合同》、《电梯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立富特公司依约为徽盛公司安装电梯,现电梯已经实际安装完毕并验收,且已经交付使用。但截止至今徽盛公司仍拖欠货款1278500元,立富特公司多次索要未果,请依法判如诉请。
徽盛公司辩称,不欠立富特公司任何电梯销售、安装款,反而系立富特公司拒不履行16台电梯的交付、安装义务,请求依法驳回立富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徽盛公司另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决立富特公司返还其多收取的电梯销售、安装款共计人民币1403.91万元(含16台电梯的销售、安装款36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决立富特公司支付16台电梯延期交付、延期安装的违约金36.7万元;3.判决立富特公司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将1#、4#楼电梯的使用标志、检验报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电梯出厂合格报告及10#、11#、12#楼电梯的检验报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电梯出厂合格报告移交给徽盛公司,并履行定期保养维修义务;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立富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徽盛公司因开发建设“苏州庄园”项目,与立富特公司及其下属单位阜阳分公司签订了70台电梯的销售、安装合同。2014年10月16日,双方就“苏州庄园一期工程”签订《设备销售合同》、《设备安装合同》;2015-2016年间,就“苏州庄园二期工程”签订《设备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28台电梯变更为36台);2016年,签订2台《电梯销售合同》,并与立富特公司下属单位阜阳分公司签订2台《电梯安装合同》。上述70台电梯销售、安装,总价款合计人民币1503万元。合同签订后,徽盛公司以银行转款的方式累计向立富特公司支付电梯销售、安装费用合计2539.91万元。实际上,立富特公司多收取徽盛公司1036.91万元,但却一直未能履行全部70台电梯的交付、安装工作,截止至2017年12月30日前,仅完成54台电梯设备的交付和安装。“苏州庄园”二期电梯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及补充合同中约定的2#、3#、6#、7#号楼共计16台电梯,立富特公司一直未予定制生产,更未能完成交付、安装等工作,致使徽盛公司开发的“苏州庄园”项目无法完工。后经多次函告未果,徽盛公司直接从厂家定制电梯,并委托厂家予以安装,为此向生产厂家支付了16台电梯销售、安装款合计367万元。徽盛公司支付的款项远超其实际履行的54台电梯销售、安装价款人民币1136万元;同时因立富特公司拒不交付、安装剩余16台电梯,除应返还其多收取的人民币1036.91万元,还应当返还徽盛公司向厂家支付的367万元,共合计人民币1403.91万元,并按照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10%承担违约金36.7万元。同时,立富特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将1#、4#电梯的使用标志、检验报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电梯出厂合格报告及10#、11#、12#楼电梯的检验报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电梯出厂合格报告移交给徽盛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未尽义务。
立富特公司辩称,1.电梯款(包括从厂家直接订购的电梯)共计1539元,共计安装电梯70台,其中立富特公司安装电梯54台,还有16台系从厂家直接购买,但均由立富特公司维保。每台电梯除电梯本身费用外,另外仍有检测、运输费1万元。苏州庄园二期的36台电梯的检测、运输费36万元徽盛公司未计算,应算在货款价格内。2.立富特公司并没有多收取电梯款,更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实际违约的是徽盛公司。徽盛公司并没有支付立富特公司工程款,只是利用立富特公司过账,套取房产局监管账户资金1540万元。徽盛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并且不履行合同从厂家直接订货,严重违约。3.立富特公司一直积极履行义务,将电梯手续已经交付给徽盛公司,且积极履行维保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合同履行情况,特别是货款支付情况。双方签订合同总价为1500余万元,徽盛公司先后转给立富特公司款项高达2500余万元,主要争议的是徽盛公司股东朱冰涛、朱洪友安排转账的1540万元是支付的货款还是通过立富特公司套取房产局监管账户资金的过账款。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9〕176号起诉书指控朱冰涛、朱洪友犯挪用资金罪,争议的1540万元也系相应刑事案件的涉案款项。本院作出(2019)皖1226刑初497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冰涛、朱洪友构成挪用资金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责令朱冰涛、朱洪友退赔1700万元,发还徽盛公司。该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在二审审理期间。综上所述,本案纠纷及有关事项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驳回立富特公司的起诉和徽盛公司的反诉。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安徽省立富特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二、驳回颍上县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16307元,退还安徽省立富特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费108200元,退还颍上县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健
人民陪审员 邵仁龙
人民陪审员 王仁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思雨
书记员路世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