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执302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立富特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经理。
安徽省立富特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221民初34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安徽省立富特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分别于2021年7月6日、9月16日、10月11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立富特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简晓云
审判员 孟 坤
审判员 王福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进京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执302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立富特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经理。
安徽省立富特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221民初34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安徽省立富特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分别于2021年7月6日、9月16日、10月11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立富特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简晓云
审判员 孟 坤
审判员 王福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进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