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民抗10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南京路**(安徽中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洋,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胡万利,女,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立富特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胜利北路**环球外滩国际城黄金水岸**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玲,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玲,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马丽娟与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洋、胡万利、安徽省立富特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皖12民终2666号民事判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皖检民监[2020]3400000015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朱道林
审判员 曹化元
审判员 宋 一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