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3319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王化镇万富路68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UC5461C。
法定代表人:熊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西胜,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开渠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2446XL。
法定代表人:高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斌,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皖,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省立富特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胜利北路128号环球外滩国际城黄金水岸D9#楼2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2057935Y。
法定代表人:王玉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艳,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安徽省立富特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占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