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4202号
原告: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轻工路南侧。
法定代理人:杨尚伦,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亚洲,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
法定代理人:宋绍华。
被告:郑州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郑新快速路与纬三街交叉口浩创梧桐郡**楼。
法定代理人:申艳霞。
原告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郑州市轩康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轩康混泥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减半收取79600元,由原告郑州市轩康混泥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敬志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