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9001民初10750号
原告:***,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黄河路东段与208国道交叉口向南15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茂盛诉被告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茂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