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02财保169号
申请人:安康新佳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民力村。
法定代表人:任玉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
申请人安康新佳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7816元。申请人安康新佳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康新佳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7816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