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123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文亮,男,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昊,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连德轩,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帮强,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六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河南修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河南修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五龙岭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5415662W。
法定代表人:宋绍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锋,河南亚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永鑫,河南亚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正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青铜路东、望桥路西、鼎盛大道南、芳仪路北2栋14层1404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郑市天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神州路浩创梧桐花语售楼部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058771086K。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鲜艳,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叶文亮、吴昊、连德轩、赵帮强(以下简称***等六人)、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颂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正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基公司)、新郑市天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4民初6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等六人于2021年9月27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颂邦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等六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新郑市天悦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对于***等六人、颂邦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4民初68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等六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5448元减半收取2724元,由***等六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48元,减半收取2724元,由河南颂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48元,减半收取2724元,由***等六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马常有
审判员 刘泽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明雪